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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倪某、杨某1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某,杨某1,杨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倪某,男,1990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杨某1,女,1985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杨某2,男,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杨某1父亲。本院在执行倪某与杨某1、杨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2459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倪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1、杨某2偿还彩礼钱26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1、杨某2送达了(2017)皖0406执30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杨某2在安徽省淮南市登记的车牌号为皖D×××××的轻骑·铃木牌机动车一辆,除此之外未发现杨某1、杨某2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冻结杨某2在安徽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账号为10047380314810000000049;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杨某1、杨某2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倪某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倪某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传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