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执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周树刚和周永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树刚,周永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2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周树刚。被执行人周永富。本院在执行周树刚和周永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该案被申请执行人周永富下落不明,导致该案件无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5)五法执终字第204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洪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