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立与被执行人张梦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立,张梦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399号申请执行人姚立,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张梦元,女,汉族,1987年1月22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姚立与被执行人张梦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60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梦元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60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