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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执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钟祥市汇通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宗某、童某诉前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钟祥市汇通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宗某,童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保52号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钟祥市汇通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宗某被申请人:童某申请人刘某与钟祥市汇通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宗某、童某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刘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钟祥市汇通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宗某、童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3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担保人刘某珍自愿为申请人刘某提供其在金融机存款4万元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为有效担保,其保全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钟祥市汇通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宗某、童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3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邹明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