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5执5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牟洪艳与宜春安信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洪艳,宜春安信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5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牟洪艳,女,生于1990年7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天全县。被执行人宜春安信物流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奉新县。法定代表人胡亮飞,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牟洪艳申请执行宜春安信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牟洪艳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8民终4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