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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7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永力达机械有限公司与符松员、符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永力达机械有限公司,符松员,符红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730号之一原告:东莞市永力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西太隆村环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2462098R。法定代表人:孙百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钦,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松员,男,汉族,1951年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被告:符红霞,女,汉族,1975年1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仁,广东泓业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霭芬,广东泓业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莞市永力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符松员、符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魏万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丽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