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17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永力达机械有限公司与符松员、符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永力达机械有限公司,符松员,符红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730号之一原告:东莞市永力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西太隆村环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2462098R。法定代表人:孙百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钦,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松员,男,汉族,1951年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被告:符红霞,女,汉族,1975年1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仁,广东泓业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霭芬,广东泓业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莞市永力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符松员、符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魏万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丽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