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倪泽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泽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7刑初9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泽福,男,199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现住芜湖市鸠江区。曾因盗窃于2014年5月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鸠检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泽福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泽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9月10日前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倪泽福窜至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观安行政村安西自然村,发现村民黄某2家大门未锁,然后乘人不备将门推开后进入黄某2家中,将黄某2卧室房间床上的铜耳环一副、黄金戒指一枚(重量为2.2克,价值635.8元)盗走。以250元每克的价格出售获利500元。2、2016年9月23日下午,被告人倪泽福窜至汤沟镇马圩行政村大任桥自然村,通过翻越围墙的方式进入村民任某家的院中,再通过攀爬空调外机进入任某家二楼,在任某家一楼卧室盗窃现金2600元。3、2016年10月10日下午,被告人倪泽福再次窜至汤沟镇马圩行政村大任桥自然村,通过翻越围墙的方式进入村民任某家的院中,再通过攀爬空调外机进入任某家二楼,后在任某家一楼卧室盗窃黄山牌香烟1包,一元硬币3枚。4、2016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倪泽福窜至汤沟镇观安行政村大埂自然村,通过攀爬围墙进入村民路某家中,在一楼的卧室里盗窃现金600元,黄金吊坠一个(价值590.1元)。后以250元每克的价格出售,获利400多元。5、2016年10月3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倪泽福再次窜至汤沟镇观安行政村大埂自然村,通过攀爬围墙进入村民路某远中,在拧开房屋后门门把手时,被路某家人发现后逃走。6、2016年12月6日下午,被告人倪泽福窜至汤沟社区蒋村,其通过攀爬落水管的方式进入黄某1儿子蒋伟的家中二楼,在二楼的靠阳台的一间房间盗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黄金手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副。总重量为9.7克(价值2589.9元)。以上黄金首饰以250元每克的价格出售,获利2400元。7、2017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倪泽福窜至汤沟镇三汊河社区韩村,倪泽福通过攀爬进入韩某家二楼,然后进入韩某家中一楼的一间房间,盗窃一元硬币若干;后倪泽福又来到韩某家的院中,砸碎韩某家另一间房间的窗户,进入房间内,盗窃中华牌软盒香烟四条、中华牌硬盒香烟一条加六包,外加一元硬币若干。此次盗窃总共盗得现金160元(硬币),软中华香烟4条,硬中华香烟1条加6包(价值3152元)。盗窃来的软中华以300元每条出售给他人,获利1200元,硬中华一条送给购买者,其余六包硬中华香烟由倪泽福消费掉。8、2016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倪泽福在其姐姐倪泽银的住处(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安徽旭鸿热处理厂员工宿舍)盗窃现金200元,黄金项链一条(3.8克),戒指两枚(8克)(价值3410.2元)。项链和其中一枚戒指以250元每克价格出售,获利2000元。综上,被告人倪泽福盗窃财物总价值为1393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倪泽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泽福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倪泽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6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倪泽福在其姐姐倪泽银的住处(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安徽旭鸿热处理厂员工宿舍)盗窃现金200元,黄金项链一条(3.8克),戒指一枚(4克)(价值2254.2元)。后被告人将项链和戒指出售给他人,获利1960元。2、2016年9月10日前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倪泽福窜至鸠江区汤沟镇观安行政村安西自然村,发现村民黄某2家大门未锁,其乘人不备将门推开后进入黄某2家中,将黄某2卧室床上的一副铜耳环、一枚黄金戒指(重量为2.2克,价值635.8元)盗走。后被告人将黄金戒指出售他人,获利480元。3、2016年9月23日下午,被告人倪泽福窜至汤沟镇马圩行政村大任桥自然村,通过翻越围墙的方式进入村民任某家的院中,再攀爬空调外机进入任某家二楼,在任某家一楼卧室盗窃现金2600元。4、2016年10月10日下午,被告人倪泽福再次窜至汤沟镇马圩行政村大任桥自然村,通过翻越围墙的方式进入村民任某家的院中,再攀爬空调外机进入任某家二楼,后在任某家一楼卧室盗窃黄山牌香烟1包,一元硬币3枚。5、2016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倪泽福窜至汤沟镇观安行政村大埂自然村,通过攀爬围墙进入村民路某家中,在一楼的卧室里盗窃现金600元,黄金吊坠一个(2.1克,价值590.1元)。后被告人将黄金吊坠出售他人,获利530元。6、2016年10月3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倪泽福再次窜至汤沟镇观安行政村大埂自然村,通过攀爬围墙进入村民路某家中,在拧开房屋后门把手时,被路家人发现后逃走。7、2016年12月6日下午,被告人倪泽福窜至汤沟社区蒋村,其通过攀爬落水管的方式进入黄某1儿子蒋伟的家中二楼,在二楼的靠阳台的一间房间盗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黄金手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副。总重量为9.7克(价值2589.9元)。以上黄金首饰出售获利2400元。8、2017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倪泽福窜至汤沟镇三汊河社区韩村,倪泽福通过攀爬进入韩某家二楼,然后进入韩某家中一楼的一间房间,盗窃一元硬币若干;后倪泽福又来到韩某家的院中,砸碎韩某家另一间房间的窗户,进入房间内,盗窃中华牌软盒香烟四条、中华牌硬盒香烟一条加六包,外加一元硬币若干。此次盗窃总共盗得现金160元(硬币),软中华香烟4条、硬中华香烟8包(价值2816元)。后被告人将盗窃来的软中华出售给他人,获利1200元。综上,被告人倪泽福盗窃财物总价值为12446元。2017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倪泽福抓获归案,并依法扣押其随身赃款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泽福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证人徐某、姚某、高某的证言;被害人任某、路某、黄某1、黄某2、韩某、倪某的陈述;被告人倪泽福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泽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泽福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倪泽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至2018年5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4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季玲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