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郭文秀与奥广兵、高光平、周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秀,奥广兵,高光平,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文秀,男,汉族,1965年5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奥广兵,男,汉族,1973年12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光平,男,汉族,1988年1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周磊,男,汉族,1984年11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郭文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奥广兵、高光平、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奥广兵所有的越野车一辆予以公开拍卖,2017年4月12日,买受人胡吉勒图以152572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车辆,并已将全部价款交付到本院指定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奥广兵所有的越野车一辆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胡吉勒图所有,上述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