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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董金苹与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苹,周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509号原告:董金苹,女,196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周伟,男,199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金苹与被告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金苹撤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金苹负担。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