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周华堂,朱承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4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法定代表人:徐觉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住所地为湖北省保康县城关镇光千路145号。负责人:宛晓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青,女,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系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海,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华堂,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承莲,女,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系被上诉人周华堂妻子。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显国,湖北省保康县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农行保康县支行)、周华堂、朱承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2016)鄂0626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审理程序违法,影响案件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2016)鄂0626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尹波涛审判员 杨建新审判员 任 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全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