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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行终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耿红英、李保国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红英,李保国,周凤恩,杞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终1228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耿红英,女,汉族,1955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保国,又名周新,男,汉族,1990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明胜,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凤恩,男,汉族,1925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周广海,男,汉族,1956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杨洪明,杞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杞县金城大道中段**号。法定代表人宗家桢,县长。委托代理人朱枫,杞县五里河乡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向骥,杞县五里河乡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上诉人耿红英、李保国因与杞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2行初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耿红英、李保国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明胜,被上诉人周凤恩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广海、杨洪明,一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朱枫、李向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2行初60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吕 平代理审判员  肖海生代理审判员  刘洋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