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卢明星与XX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明星,XX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503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卢明星,男,汉族,1987年9月1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XX成,男,汉族,1990年12月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2016)皖1503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XX成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滨湖区云谷路2852号滨湖万科城15幢7层704室(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合产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权属变更、抵押等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代红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岑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