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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卢明星与XX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明星,XX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503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卢明星,男,汉族,1987年9月1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XX成,男,汉族,1990年12月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2016)皖1503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XX成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滨湖区云谷路2852号滨湖万科城15幢7层704室(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合产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权属变更、抵押等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代红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岑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