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青田县鸿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欧利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田县鸿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欧利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青田县鸿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沙埠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476179-9。被执行人浙江欧利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田县东源镇项村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402702-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田县鸿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欧利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欧利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厂房及设备已被本院执行另案依法冻结、查封,目前难以变现处理。经协商浙江欧利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履行了10000元,余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和解协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2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