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郑火雄与蕲春广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湖北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火雄,蕲春广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湖北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875号原告:郑火雄,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雄飞,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蕲春广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信息漕河镇漕河二路。法定代表人:宋爱萍,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北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窝陂塘路。法定代表人:田胜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郑火雄与被告蕲春广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湖北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郑火雄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火雄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火雄撤诉。案件受理费4342元,减半收取计2171元,由郑火雄负担。审判员 孟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