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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与王东书、邱香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王东书,邱香金,邱奕货,邱福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1002民初705号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地址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广场西路豪鼎才苑8号楼。法定代表人何流,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文增,系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行行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见,系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行业务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东书,男,汉族,1975年11月23日出生,福建省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邱香金,女,汉族,1973年6月20日出生,福建省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邱奕货,男,汉族,1957年11月23日出生,福建省练剑县人,住福建省练剑县,被告:邱福金,女,汉族,1966年6月20日出生,福建省练剑县人,住福建省练剑县,被告邱奕货、邱福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书,男,汉族,1975年11月23日出生,福建省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诉被告王东书。邱香金、邱奕货、邱福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3日,被告王东书向原告申请贷款授信。原告同意授信并于2014年9月23日与被告王东书签订了《个人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额度为500万元,授信期间为两年,即从2014年9月23日至2016年9月22日,在授信期间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单笔借款期限不超过壹年,贷款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每月计息,实行利随本清的结息方式。被告邱香金、邱奕货、邱福金为被告王东书贷款授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同日被告邱香金、邱奕货、邱福金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愿意为主合同项下借款人之债务提供无限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借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及利息(含复息、罚息)、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等,保证期限为保证人已担保的全部债务清偿为止。被告王书东、邱香金提供了位于金溪县××花园××商铺及××号商铺(产权证号分别为:金房权证秀谷镇字第××号、金房权证2010秀谷字第××号、金房权证2010秀谷字第××号)作为抵押担保;被告邱奕货、邱福金提供位于金溪县××花园××层商铺(产权证号为金房权证2010秀谷字第××号)作为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在2014年9月23日向被告王东书发放了第一次其他经营贷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整,2015年9月23日循环向被告王东书发放了第二次其他经营贷款人民币伍佰万元。借款期届满后,被告王东书未按约还款。截止2017年3月22日尚欠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48.33万元、罚息10.14万元、复利1.64万元。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被告一致确认截至2017年3月22日被告王东书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48.33万元、罚息10.14万元,另外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1.64万元,此后利息按月息10.19%计算,上述借款本息由被告王东书于2017年5月1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二、如被告王东书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上饶银行临川支行可以被告王书东、邱香金提供的位于金溪县彩虹花园A栋二层商铺及A栋第12号商铺(产权证号分别为:金房权证秀谷镇字第××号、金房权证2010秀谷字第××号、金房权证2010秀谷字第××号)及被告邱奕货、邱福金提供位于金溪县彩虹花园A栋二层商铺(产权证号为金房权证2010秀谷字第××号)四个商铺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王东书、邱香金、邱奕货、邱福金对被告王东书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50011元减半收取25006元,由被告王东书、邱香金、邱奕货、邱福金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杨良发审 判 员  艾志芳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