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建峰诉被告何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峰,何红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788号原告:陈建峰,男。被告:何红星,男。原告陈建峰诉被告何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建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陈建峰负担。审判员 张运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