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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建峰诉被告何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峰,何红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788号原告:陈建峰,男。被告:何红星,男。原告陈建峰诉被告何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建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陈建峰负担。审判员  张运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