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武某与郭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郭某,任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522号原告:武某,性别:××,××族,孝义市新义街办迎宾路**号*楼*户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三平,山西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孝义市崇文街办颐泰苑*号楼*单元****号居民。被告:任某,孝义市。原告武某诉被告郭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武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及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裴治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