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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1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邹金泉与张骏、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金泉,张骏,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1民初1058号原告:邹金泉,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张骏,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屯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14970514-8。法定代表人:黄卫,董事长。原告邹金泉与被告张骏、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金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1元,由原告邹金泉负担。审判员  李金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