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1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邹金泉与张骏、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金泉,张骏,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1民初1058号原告:邹金泉,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张骏,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屯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14970514-8。法定代表人:黄卫,董事长。原告邹金泉与被告张骏、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金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1元,由原告邹金泉负担。审判员 李金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