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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机一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宋元刚、张广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03执30号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机一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宋元刚、张广先: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六年八月十日作出的(2016)川03民初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支付借款本金4100万元。二、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支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64787元,申请执行费113896.25元。联系人:吕全贵王航宇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