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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魏胜武、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胜武,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656号申请执行人:魏胜武,男,198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二经路1号。法定代表人:沈彤,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魏胜武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遵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钦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