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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3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胡某与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385号原告:胡某,男,汉族,1975年9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元昶,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女,汉族,1982年4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胡某与被告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胡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晋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