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3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胡某与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385号原告:胡某,男,汉族,1975年9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元昶,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女,汉族,1982年4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胡某与被告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胡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晋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