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4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4民初368号原告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毅,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古韩大道。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岗飞,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渔泽镇北渔泽。原告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396元,由原告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媛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