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18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卞淑英与王艳、邓朴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淑英,王艳,邓朴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1821-2号申请执行人:卞淑英,女,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王艳(又名王燕),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邓朴宏,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卞淑英与王艳、邓朴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王艳、邓朴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邓朴宏在安徽省涡阳县中国银行处有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王燕、邓朴红每月工资2000元,至欠款还清为止。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