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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5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马志桥与叶本宇、刘瑞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桥,叶本宇,刘瑞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民初5541号原告:马志桥,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叶本宇,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瑞灵,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马志桥与被告叶本宇、刘瑞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公告送达于2016年11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志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本宇、刘瑞灵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志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利息4万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后续利息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0月11日被告叶本宇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6万元用于生意,并约定于2013年11月15日还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该笔借款被告刘瑞灵自愿承担连带担保,且不受担保期限的限制。借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被告叶本宇、刘瑞灵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所提供的其身份证、借据、协议及被告的身份信息,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6日,被告叶本宇从原告处借款6万元,约定于2013年11月15日还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由被告刘瑞灵担保,双方对担保人责任约定:“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由我归还本息,双方协商不受担保时间限制,我有能力担保,就有能力还款,直到还清本息为止。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每超一天按借款本金1%罚息。本借据及借款合同,我全部阅读,知晓担保人担负的相关法律责任”。2015年3月9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协议一份,约定:“叶本宇原借款2013年10月、陆万元延期至2016年3月底,协议还款每月3-4千元至还清为止,如不能按期还款出借人有权终止协议,有权起诉,承诺人叶本宇、刘瑞灵,2015.3.9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叶本宇从原告马志桥处借款6万元,双方成立借贷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该借款,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借款延期至2016年3月底,但被告叶本宇并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叶本宇返还该借款。原告与被告叶本宇约定月利率2%,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认可。订立借款合同时,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本案中,被告刘瑞灵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且约定:“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由担保人归还本息”,故被告刘瑞灵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与被告刘瑞灵约定:“双方不受担保时间限制,我有能力担保,就有能力还款,直到还清本息为止”,系约定不明,原告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被告刘瑞灵主张担保责任;后被告刘瑞灵、叶本宇为原告出具协议,约定:“借款延至2016年3月底”,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刘瑞灵承担保证责任并未超过担保期限。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本金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本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马志桥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4万元(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10月17日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2016年9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继续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刘瑞灵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刘瑞灵偿还该借款后,有权向被告叶本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叶本宇、刘瑞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李 刚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祥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