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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行审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胡红责令限期交出已征收土地的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胡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9行审3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92982106。法定代表人:牟跃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侯兵,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淼,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胡红,女,汉族,1967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碚国土发[2016]71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已征收土地的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何庆胜审 判 员  向 品人民陪审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