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苏州、广西洪喜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广西洪喜肥业有限公司,陆俊安,黄义苹,苏州,广西洪喜肥业有限公司,陆俊安,黄义苹,苏州,广西洪喜肥业有限公司,陆俊安,黄义苹,苏州,广西洪喜肥业有限公司,陆俊安,黄义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15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住武宣县。被执行人广西洪喜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俊安,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陆俊安,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武宣县。被执行人黄义苹,女,1963年6月1日出生,现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苏州与被执行人广西洪喜肥业有限公司、陆俊安、黄义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1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州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欠款本金、利息202104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718元,执行费22610元,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洪喜肥业有限公司、陆俊安、黄义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已查封了被执行的财产,但现暂时无法变现,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除了查封但暂时无法变现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323民初1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13223民初1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陆 荣审判员 黄锦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俊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