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昶与湖北大地基置业有限公司、宜昌雅斯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大地基置业有限公司,宜昌雅斯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大地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法定代表人:肖玉,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雅斯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肖红,系该公司总经理。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正文,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昶,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上诉人湖北大地基置业有限公司、宜昌雅斯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宜都市人民法院(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大地基置业有限公司、宜昌雅斯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以其已与被上诉人王昶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大地基置业有限公司、宜昌雅斯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大地基置业有限公司、宜昌雅斯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484元,减半收取3742元,由上诉人湖北大地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71元,上诉人宜昌雅斯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71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兆勇审判员 赵春红审判员 肖小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