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郑继明与浙江合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继明,浙江合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1893号原告:郑继明,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孙余龙,湖州市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合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幸福路***号。法定代表人:闵成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继明与被告浙江合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继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继明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莘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