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郭某1、孙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1,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52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1。法定代理人郭某2,男,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孙某,女,1978年6月14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1与被执行人孙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少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