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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郭某1、孙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1,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52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1。法定代理人郭某2,男,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孙某,女,1978年6月14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1与被执行人孙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少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