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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4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庄锡龙与上海宝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舒双友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锡龙,上海宝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4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庄锡龙,男,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上海宝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兴西路234号3F-534。法定代表人:舒双友,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锡龙与被执行人上海宝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上海宝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账号为310××××××××××××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宝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账号为310××××××××××××的账户内存款46325元至绩溪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斌(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