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4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韦宇建与杨卫新、杨卫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宇建,杨卫新,杨卫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4民初90号原告:韦宇建,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东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远业,东兰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宏柱,东兰县武篆镇中和村村民。被告:杨卫新,男,1967年2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东兰县。被告:杨卫丰,男,成年人,壮族,农民,住东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茂坤,广西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宇建与被告杨卫新、杨卫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宇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宇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韦宇建负担。审判员 顾晓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冬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