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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王文会与锦州铁路工程建设总公司、沈阳铁路局道口平改立工程鹤大线项目经理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会,锦州铁路工程建设总公司,沈阳铁路局道口平改立工程鹤大线项目经理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581号原告:王文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东(原告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庆利,吉林修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铁路工程建设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凌河区延安路五段*号。法定代表人:程宝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志强,男,1948年9月13日生,身份证号为×××,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沈阳铁路局道口平改立工程鹤大线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王占峰。本院审理原告王文会诉被告锦州铁路工程建设总公司、沈阳铁路局道口平改立工程鹤大线项目经理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因被诉主体有误,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文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文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王文会负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清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