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武汉维尔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利川市长江门诊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维尔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利川市长江门诊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305号原告:武汉维尔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628号。法定代表人:华志刚,经理。被告:利川市长江门诊部,住所地利川市体育路浜江路交叉口(西侧)。经营者:郑志尚。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维尔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利川市长江门诊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维尔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维尔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武汉维尔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阳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