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41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孙伟与张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伟,张航,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41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伟,男,生于1987年1月6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开发区灏安小区*单元****室,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航,男,生于1986年1月18日,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住榆阳区开发区绿景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娟,女,生于1988年5月15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址、职业同上,系被执行人张航之妻。申请执行人孙伟与被执行人张航、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航、李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航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车牌号为陕K878**大众牌汽车,现申请执行人孙伟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登记在张航名下的车牌号为车牌号为陕K878**大众牌汽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