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向阿文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阿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81刑初7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阿文,男,1997年3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7月2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阿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廖名洪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舒越担任记录。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桂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阿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向阿文与段某在武冈市马坪乡田家渡中学门口发生口角,随���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学校工作人员劝开。11时许,被告人向阿文与段某再次在马坪乡花桥街上相遇,被告人向阿文从路边猪肉摊上拿起一把尖刀,持尖刀将段某的左腹划伤。经鉴定,被害人段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向阿文的家属与段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向阿文赔偿段某经济损失30000元。段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武冈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向阿文是否进行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武冈市司法局经调查认为,向阿文悔罪态度好,社区矫正环境较好,建议对向阿文适用社区矫正。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向阿文犯故意伤害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向阿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段某1、段某2、刘某的证言;被害人段某的陈述;被告人向阿文的供述与辩��;邵都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029号《法医类司法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阿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向阿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向阿文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向阿文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再犯罪风险小,有良好的社区矫正环境,宣告缓刑对其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阿文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阿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廖名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舒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