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4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闻高军与季勇、刘尚付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高军,季勇,刘尚付,宋端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268号申请执行人:闻高军,男,1978年6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季勇,男,1974年7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刘尚付,男,1966年4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宋端才,男,1974年12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闻高军与被执行人季勇、刘尚付、宋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01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宋端才银行存款7650元。本院已扣留755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季勇名下登记有苏C×××××号五菱牌轿车一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76850元,执行到位755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扣留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且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民初字第01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亚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