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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3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秀艳与被上诉人王安年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秀艳,王安年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3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秀艳,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桥街道黑鱼汀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山,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安年,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北四东路。上诉人赵秀艳因与被上诉人王安年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8857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赵秀艳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彩票管理条例》,原审法院已经认定案涉款项为非法所得,仍判决上诉人给付,违背法理。王安年辩称,同意原审判决。王安年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赵秀艳归还福利彩票站(2298站)合作经营分成款、宽带使用费、通讯费、交通费及欠款利息共计人民币17948.08元。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王安年系福利彩票投注设备(机号为21012298)代销者,王安年常年将该彩票投注设备放置在赵秀艳所经营的彩票投注站内。关于经营彩票站的利润分成,王安年、赵秀艳约定彩票站销售额的3%归王安年所有,5%归赵秀艳所有。赵秀艳经营彩票投注站至2016年8月末,自2016年9月份起,赵秀艳已将彩票站及体彩投注设备转兑他人。王安年称自2016年3月份起,赵秀艳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分成款,并提供了赵秀艳经营彩票站3-8月期间的结算报表,王安年主张赵秀艳应当按照约定将销售额的3%给付王安年,同时欠付王安年2016年2月分成款90元、6-8月份宽带费用240元以及其他经济损失700元,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个人合伙系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本案中,王安年将福利彩票投注设备提供给赵秀艳,仅约定按月收取赵秀艳销售额的3%,王安年不参与彩票站的经营,按月取得固定收益,故应当认定王安年、赵秀艳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对于出租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行为,根据国务院通过并公布的《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这里的“强制性规定”应理解为禁止性、效力性规定,而《彩票管理条例》虽然是行政法规,但并非禁止性、效力性规定,仅为一般取缔性规定,王安年作为彩票代销者,对彩票投注设备仅应当享有经营、使用的权利,其出租彩票投注设备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的规定,但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协议约定的按比例给付租金的条款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王安年、赵秀艳均已依约实际履行,赵秀艳亦利用王安年福彩投注设备从中获利,故应当认定双方所建立的租赁合同关系有效,赵秀艳应当按照约定给付王安年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双方约定赵秀艳按月将销售额3%的租金给付王安年,王安年提供了赵秀艳于2016年3月至8月期间的福彩结算报表,能够证明赵秀艳在上述经营期间内的销售额,赵秀艳对该份结算报表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故按照销售额3%的约定,能够计算出赵秀艳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给付王安年租金为16918.08元,对于王安年主张的该部分欠付租金,予以支持;关于王安年所主张的2016年2月份欠付租金以及宽带使用费等其他费用,王安年无证据证明欠付事实及数额,不予支持,对于其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终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秀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安年福利彩票投注设备租金人民币16918.08元;二、驳回原告王安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124元,由被告赵秀艳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另查明,2016年3月至8月期间的福彩结算报表载明赵秀艳在上述经营期间内的销售额为563936元。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认可。本院认为,2015年10月28日,上诉人、被上诉人通过协议约定,共同合作经营福利彩票投注业务,并约定了收入的分配比例。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根据2016年3月-8月期间的销售额及双方约定的分配比例,王安年应得收入分配款为16918.08元。赵秀艳主张已经将该款项给付王安年,但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基于此赵秀艳应当承担给付王安年16918.08元收入分配款的责任,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9元,由上诉人赵秀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宋 宁审判员 鞠安成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冲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