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财保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高密市柴沟镇人民政府、潘昌宝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密市柴沟镇人民政府,潘昌宝,王文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199号之一申请人:高密市柴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柴沟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晓栋,镇长。被申请人:潘昌宝。被申请人:王文婷。申请人高密市柴沟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潘昌宝、王文婷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昌宝、王文婷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訾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