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2财保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与安庆市诚信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诚信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财保4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李利华,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庆市诚信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陈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与安庆市诚信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皖0822财保4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安庆市诚信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查封了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皖x号小型轿车一辆。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安庆市诚信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皖x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钱玉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