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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京0102刑初30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男,汉族,198×年×月×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魏×于2017年4月6日3时许,被告人魏×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德胜门桥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魏×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喻晓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冀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