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15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与吴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吴小敏,严辉,吴平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5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桃州南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05015683-9。负责人朱亮,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小敏,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严辉,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吴平子,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广德县。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与吴小敏、严辉、吴平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皖1822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6.5万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费修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