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神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盛龙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神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盛龙法,丁靳,盛建军,朱小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4968号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法定代表人:朱云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晓娟、王波,原告单位员工。被告:浙江神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九联工业区。送达地址:义乌佛堂镇南殿口村。法定代表人:盛龙法。被告:盛龙法,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丁靳,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佛堂镇南殿口村。被告:盛建军,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赤岸工业区小乔路20号。被告:朱小兰,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赤岸工业区小乔路20号。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神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盛龙法、丁靳、盛建军、朱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浙江神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25700.82元(已计算至2017年3月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款项及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盛龙法、丁靳所有的坐落于银河小区星苑10幢1单元1101室、银河小区星苑地下室K1204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764**号、c000764**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0)第002-28631号、义乌国用(2010)第002-28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盛龙法、丁靳、盛建军、朱小兰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国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骆晓娟、王波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6日,被告盛龙法、丁靳,被告盛建军、朱小兰分别向原告出具保证函,承诺对被告浙江神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间向原告所有融资在最高额349万元、125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6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浙江神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人)、盛龙法(抵押人)、丁靳(抵押人)签订《流动资金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浙江神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放贷款95万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3375‰,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到期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若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被告盛龙法、丁靳自愿以坐落于义乌市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764**号、c000764**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0)第002-28631号、义乌国用(2010)第002-286**号]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顺位抵押)。原告于合同签订次日交付借款。被告浙江神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21日起未支付利息。借款到期,被告浙江神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还本付息;担保人也未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神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从2016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款项及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盛龙法、丁靳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764**号、c000764**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0)第002-28631号、义乌国用(2010)第002-28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盛龙法、丁靳、盛建军、朱小兰对上述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79元,由被告浙江神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丁国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家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