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蔡金亮与余立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金亮,余立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5民初1479号原告:蔡金亮,男,195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余立刚(又名余炳文),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蔡金亮与被告余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金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立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金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从2015年4月20日起按月息1分计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0日,被告以建彩钢房等为由向我借款20000元,约定使用期限一年,利息1%,至今近两年,我因急用向被告讨要数次,被告即不归本,又不清息。因此,我无奈只好将被告诉至法院。余立刚承认蔡金亮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立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蔡金亮借款20000元,并从2015年4月20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计210元,由被告余立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军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