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芳、王传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芳,王传菊,王洪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徐芳,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王传菊,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王洪声,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芳与被执行人王传菊、王洪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4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传菊、王洪声名下价值210880元的财产或等额的其他各项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