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伍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伍某某,伍某某,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3刑初6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泾县泾川镇。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泾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6日被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泾县人民检察院以泾检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伍某某在泾县林业局申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株数372株,采伐蓄积66.7立方米。同年12月11日,被告人伍某某雇请方某某等人超出许可采伐量采伐了林木。经鉴定,被告人伍某某共采伐杉木404株,蓄积量为87.5515立方米,价值8828元。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伍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泾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8828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向法庭出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伍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伍某某在泾县林业局申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地点为泾县桃花潭镇某村民组“保某某”山场,采伐村种为杉木,采伐类型为主伐,采伐方式为择伐,采伐株数为372株,采伐蓄积为66.7立方米。同年12月11日,被告人伍某某雇请方某某等人为其采伐“保某某”山场的林木。2016年12月21日上午10时许,泾县森林公安局桃花潭森林派出所接到匿名报警电话称被告人伍某某超计划采伐林木,于是该所民警打电话给被告人伍某某,让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伍某某到泾县森林公安局桃花潭森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某所采伐的林木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被告人伍某某共采伐林木404株,立木蓄积87.5515立方米,超计划滥伐林木立木蓄积17.5165立方米,价值8828元。被告人伍某某在本案侦查阶段退出违法所得8828元,此款己被泾县森林公安局予以收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被告人亦无异议的被告人户籍证明、泾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关于伍某某滥伐林木案滥伐林木数量及价值认定的说明、追缴收据、到案经过,被告人伍某某的林权证、林权转让合同、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告知书等书证;证人方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物证鉴定书;泾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己触犯刑律,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自首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伍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伍某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属于自首,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正确,本院均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主动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伍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处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钰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怀孕的妇女和己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定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方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