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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刁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692号原告:刁某,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刘某,男,199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安市岱岳区。原告刁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延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