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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忠玲与田言聪、别春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玲,田言聪,别春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478号原告杨忠玲,女,1966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代理人唐丽萍,内蒙古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言聪,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别春颖,女,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黄茶苑茶楼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代理人佘玉龙,莫旗布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玲诉被告田言聪、别春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3月01日立案,原告杨忠玲于2017年0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忠玲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忠玲负担。审判员  周浩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志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