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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晓琪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琪,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

案由

借记卡纠纷,借记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494号原告:李晓琪,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圣美荣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会计,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346号。负责人:杨斌。原告李晓琪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李晓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李晓琪负担。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爱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