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喜文与付秀云等人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文,付秀云,张喜奎,张喜民,张英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968号原告:张喜文,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何永胜,前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秀云,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佟志强,杨家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喜奎,男,满族,农民,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被告:张喜民,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张英华,女,满族,农民,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文诉被告付秀云、张喜奎、张喜民、张英华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