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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董伦厚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苏秋吉、索庆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伦厚,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苏秋吉,索庆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4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伦厚,男,汉族,1984年9月26日生,住山东省夏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负责人:张建威,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秋吉,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长春市双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索庆辉,男,汉族,1970年5月9日出生。上诉人董伦厚因与被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苏秋吉、索庆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5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54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上诉人董伦厚。审 判 长 赵 溪代理审判员 宫 平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庞 娟 来源: